市政府印發關於《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有關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實施意見滬府發〔2014〕6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《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有關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
各區🏊🏻、縣人民政府🖖🏻,市政府各委👨🏿🍳🧜🏽、辦👩🦳、局:
現將《關於〈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〉有關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的實施意見》印發給你們👨🏻🦰,請認真按照執行👨🏼💼。
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
關於《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有關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的實施意見
根據《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(以下簡稱“《條例》”)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,現提出《條例》有關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的實施意見如下:
一、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
雙方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的夫妻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💇🏼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:
(一)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、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,現家庭無子女的;
(二)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過子女,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,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且現家庭只有該子女的😄;
(三)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,婚後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,經市或者區、縣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均為非遺傳性殘疾,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™️;
(四)一方是烈士子女🚵🏻♀️,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,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。
其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,由市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、論證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公布執行。
二、特殊情況再生育的審批程序
(一)符合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特殊情況再生育條件的夫妻,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,應當按照《條例》第二十九條規定👩👩👧,辦理再生育申請審批手續。
(二)符合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特殊情況再生育條件的夫妻🪯,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,應當按照《條例》第三十條規定,提供基本材料🎛。其中,屬於再婚對象的,還應當提供離婚證以及協議離婚書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;子女為病殘兒的,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的鑒定材料;烈士子女的,還應當提供父親或者母親是烈士的證明材料🧑🏻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