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》是1997年12月29日,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🫠,1998年10月1日起實施。
2、《上海市獻血條例》是1998年9月22日🧝♀️,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,1998年10月1日起執行🧑🦼。
3、國家實行無償獻血製度。
4、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👨👧。
5、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🧟♂️,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🎹,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。
6、采供血機構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,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🦸🏼,兩次采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。
7、公民獻血應遵守的規定
(1) 要如實填寫獻血登記表,不謊報不隱瞞既往病史🛵。
(2) 一次獻血一般200毫升🤮,最多不超過400毫升,再次獻血間隔期不少於6個月。
(3) 獻血體檢合格後要按規定時間參加獻血,以免影響用血計劃💈。